走私古脊椎动物化石将受严惩

浏览次数:541  发布日期:2006-01-17  分类:专业领域/地质遗迹/地质遗迹和化石
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法律解释为更有效地打击针对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违法犯罪行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9日通过了关于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明确走私、盗窃、损毁、倒卖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行为将受到刑法有关条款的惩处。据法律专家介绍,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出现了走私、盗窃、损毁、倒卖、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严重违法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这些行为是否应当适用刑法有关文物犯罪的规定存在不同认识。由于我国现行文物保护法规定这些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对文物的定义也包括化石在内,全国人大常委会据此作出了有关法律解释,对有关问题加以明确。                    (5-1229·A23-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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