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出台地质公园管理办法浏览次数:686 发布日期:2006-02-14 分类:专业领域/地质遗迹/地质公园新闻规定公园批准后两年内未建成将被“摘牌”为有效保护和永续利用地质遗迹资源,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近日发布并实施《河南省地质公园管理暂行办法》,将全省地质公园建设、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科学化轨道。《办法》明确,全省地质公园分为世界地质公园、国家地质公园、省级地质公园、省辖市级地质公园(简称市级地质公园)四级;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质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辖市和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质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办法》规定,申请建立地质公园须具有一定规模和分布范围的地质遗迹分布区域,即:具有重大观赏和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剖面和构造形迹、古生物化石遗迹;有特殊科学价值的岩石、矿物及其典型产地;有重要观赏和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及其他水体景观和典型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遗迹。为体现地质公园的科学内涵,《办法》强调,地质公园应当建立健全有地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管理机构,制定和完善地质公园管理措施,组织导游人员学习地质科学知识,不断提高导游人员的地质科学知识水平。为避免出现申报单位重牌子、轻建设和管理的现象,《办法》规定,省级地质公园必须在批准后两年内建成,凡不能在两年内建成并揭碑开园的省级地质公园,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提出警告,限期6个月完成建设工作,逾期仍达不到揭碑开园要求的,取消其省级地质公园资格。《办法》还对省级地质公园的申报程序、地质公园建设、地质遗迹保护以及建立地质公园档案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相 子)(6-01124-GTZ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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