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制定《国家环境政策法》

浏览次数:542  发布日期:2006-02-16  分类:专业领域/环境地质/时政
有关人士说,这是在各新时期环境法律逐步到位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更高阶位的基本法律国家环保总局在近日通过的《“十一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建设规划》中明确提出,我国将制定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国家环境政策法》。有关人士说,这是在各新时期环境法律逐步到位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更高阶位的基本法律。据了解,作为国家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国家环境政策法》会考虑规定以下基本事项:国家环境保护的目标、原则和基本政策;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和体制;环境保护事务与其他经济社会发展事务的协调机制;政府、企业和公众等不同主体的基本环境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各级政府的环境责任以及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环境管理的基本权能和执法手段;基本法与其他环境保护单项法律的关系以及其他基本事项。国家环保总局认为,目前,环境法规建设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有两个突出表现:一是立法空白仍然存在。空白包括有关化学品环境管理、土壤污染防治、核安全管理、生态保护、生物安全等方面的法律尚未制定;二是配套立法进展缓慢,如限期治理、总量控制、排污许可、机动车尾气排放等方面的法规迟迟难以出台。据了解,“十一五”将要填补的法律空白包括自然保护区法、生物安全法、核安全法、土壤污染防治法、遗传资源保护法、生态保护法等多部法律;同时还将制定西部开发生态保护监督条例、农村环境保护条例、生态示范管理办法等多部条例和部门规章。国家环保总局表示,目前,按照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之初的设想,修改环境保护法,将其上升为国家基本法律,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时机已经成熟,应当努力推进。                      (丽 华)(6-0117·A4-K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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