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取地下水须申请浏览次数:570 发布日期:2006-03-23 分类:专业领域/地下水记者从新一期深圳政府公报获悉,正式施行的《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取水、排水等9项行政许可事项。根据该《办法》,在地下水超采区域不得扩大取水,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在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但地下水取水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地下水超采区不得扩大取水。(含 辛)(6-0314·A4-K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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