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应立法治理浏览次数:541 发布日期:2007-03-26 分类:专业领域/农业地质代表建言重污染企业搬迁后土壤应实施“体检” 徐 琦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慈善协会会长张燕丽并不是环保专家,但她在这次全国“两会”上提出了不少环保方面的建议,比如建立电子垃圾回收管理条例,以规范电子垃圾收集处理;制定有关法规,禁止“洋垃圾”进入我国等。这些问题,都与土壤污染治理有着密切的联系。和她一样,还有众多代表也热切地关注着土壤污染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环保局局长田维钊认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污染物排放的迅猛增加已经使生态环境不堪重负。以四川为例,全省100平方公里以上流域面积的1049条河流已有70%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而土壤污染的形势也十分严峻,全省43%幅员面积存在水土流失现象,占长江上游水土流失面积的一半;农药、化肥的过度使用,使面源污染不断加重;部分地区土壤铅、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严重超标,土壤酸化、肥力下降,地下水污染加剧,使农产品质量安全受到很大威胁。“农产品不安全,要比一般的食品不安全更加可怕,因为它是许多种类食品的原材料,处于食品生产的顶端,影响巨大”,田维钊对此深感忧虑。目前,我国的城镇建设可谓日新月异,而随着城市规划的确定,城市扩容、功能区明确、布局调整,使得许多化工厂、农药厂、钢铁厂、金属冶炼、电镀和机械加工厂等大量排放危险废弃物的企业从市区迁到郊区,而在这些留下的土地上,后来大都新建了居民住宅区、商业服务区、公用设施或休闲娱乐场所。“企业虽然搬迁了,但过去多年污染的影响依然存在”。全国人大代表、致公党汕头市委副主委林庆源对此很有体会,“特别是对这些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由于不易被发现而且短时间内难以消除,潜在的危害更大”。他建议在相应的法规或规定中明确,在进行城市土地拍卖、转让前必须对这一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现场监测,出具监测数据,若有必要则需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如果没有监测数据,则不允许进行拍卖、转让,以防后患。林庆源说,停产搬迁有污染的企业、车间是治理工业污染、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措施。企业停产或搬迁后其场地或用于房地产开发、或转为其他用途,要对原来的工业用地进行污染评估或污染修复,使其达到再次开发利用的功能需求,保障环境安全。他说,目前,在这方面存在基本情况不清、国家与地方没有健全的法规和标准、缺少成熟的商业化和工业化污染场地处置技术等问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土壤污染与控制研究室主任李发生指出,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滞后性,需要较长的治理周期和较高的治理成本,污染企业搬迁后原厂址的善后工作往往无人承担。目前中国被污染的土地日益增多,而我国采用较多的植物、微生物修复技术,虽然花费少,但也有修复周期长、见效慢的缺点,难以用在急于应用、暴露性强、污染物易扩散的土地上。冶金企业对土地造成的污染往往是重金属污染,化工企业则是有机污染物的比重比较大。土地污染的危害性在于一些有机物在污染了土壤之后,会进而污染土壤周边的大气和水,而一些有机物或重金属污染则通过食物链,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引发癌症。因此,随着一些污染企业搬迁,在原来的工业用地改为商用或民用之前,需要对其土壤及地下水的质量进行检测,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确保是一块净土后才能进行新的开发。李发生说,欧美国家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进行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管理工作,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土壤污染评估方法和程序,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规,要求钢铁、化工等工业用地、固体废物堆放场、军事基地等,在转换土地用途前,必须进行污染评估,开展污染治理和修复工作,达到新的使用功能土壤标准后才可交付开发利用。 (2007.3.14,中国环境报,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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