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浏览次数:715 发布日期:2006-05-18 分类:专业领域/矿山环境地质《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正在拟订中安徽省矿山环境保护形势不容乐观。记者近日从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获悉,安徽省矿山累计损毁土地407平方千米,塌陷土地255平方千米,尾矿及固体废弃物堆放占用土地47平方千米。据了解,从1997年起,安徽省矿山损毁土地呈逐年递增之势,平均年增25.8平方千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进度赶不上新损毁的速度。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引发了矿山地质灾害、岩洞塌陷、植被毁坏、土地损毁等一系列连锁现象。我国法律虽然确立了“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但由于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法规,实施起来非常困难。近年来,安徽省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56.54平方千米,但这仅占损毁总面积的13.9%。据了解,资金投入不足及法律的缺位是制约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的重要因素。目前,矿山恢复治理已引起安徽省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正在起草中。拟订中的《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凡在安徽省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必须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书面承诺,并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据介绍,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将用来保护新矿山的地质环境。(方国振)(6-0427·C1-K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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