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下发通知要求:加强环保审批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

浏览次数:574  发布日期:2006-07-25  分类:专业领域/环境地质/勘查
记者张丽华报道,国家环保总局近日出《关于加强环保审批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各地环保部门要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从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切实加强新开工项目的环境管理。《通知》要求,各地环保部门对辖区内2006年以来的所有新开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重点查处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项目。对于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已投产的项目一律停产,依法严肃处理。各省级环保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自查情况,汇总辖区内2006年1月至4月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清查情况,并于7月底前报送国家环保总局,对于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各地应逐一提出整改处理意见。据了解,国家环保总局将适时开展一次全国性检查。《通知》要求,各地环保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关于“不欠新账,多还旧账”的精神,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做到增产不增污,努力实现增产减污。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应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不能达标排放或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规定的企业,坚决不批准其新上项目。同时,《通知》对新上项目提出了要求:——严格审批和监管环境敏感项目。以保障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严格管理和控制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化工、石化行业项目,加强环境风险评价专题审查,以源头防范环境风险,严禁审批存在环境风险、危害环境安全的化工、石化类建设项目。大中城市及其近郊,严格控制除热电联产外的新建、扩建燃煤电厂,禁止新建、扩建钢铁、冶炼等高耗能企业。严格审批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从环保角度论证房地产开发项目选址的合理性,注意周边环境问题对拟建居民住宅的影响;在工业开发区、工业企业影响范围内及可能危害群众健康的区域内不得审批新建、扩建居民住宅项目。——分类审批各地区拟建项目。各地环保部门应根据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不同地区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确定环境准入门槛,并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中予以落实。对于优化开发地区,要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坚持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通过环境评价工作,促进经济质量和效益的提高,在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中降低污染排放程度,实现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和互惠共赢。要通过严格审批新开工项目,采取“以新带老”措施率先完成排污总量削减任务,做到增产减污。对于重点开发地区,要强调科学合理利用环境承载能力,通过环境评价,发挥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的最大效益,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环保要求的拟建项目,要严格控制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到增产不增污。对于限制开发地区,应坚持保护优先,要通过环境评价,控制不利于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的开发建设活动,原则上不得审批不利于法地生态功能保护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对于自然保护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禁止开发地区,要排除一切不符合规定的开发活动,消除历史遗留的环境欠账、布局性环境风险、结构性环境隐患。《通知》强调,各地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从严控制那些产能过剩、污染严重、高能耗、高物耗行业的投资规模,把不符合科学发展观,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投资规模控制住。对于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或淘汰类的建设项目,不符合《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电石行业发展政策》等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建设项目,各地环保部门不得批复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在建规模较大、潜在产能过剩的水泥、煤炭、电力、纺织等行业,要积极配合投资主管部门做好规划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未列入规划文件。同时,对上述行业建设项目要加强项目前期的现场监管,杜绝未经环境评价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情况发生。                                          (2006.7.15  中国矿业报  A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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