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补助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鼓励旧宅基地复垦浏览次数:619 发布日期:2006-09-15 分类:专业领域/地质灾害/防灾减灾 日前,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出台并将下发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及旧宅基地复垦资金补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将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实施搬迁及旧宅基地复垦,并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其中,居民搬迁补助资金标准为5000元/户;旧宅基地开发复垦按实际新增耕地面积补助资金标准为3000元/亩。 按照规定,申报项目应当符合六个条件:居住在地质灾害危险点威胁范围内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难以治理或者治理费用大于搬迁费用的;居民安置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村庄建设规划,并适宜建房的;居民购买商品房并已迁入新居(不再批准建房用地)的;居民搬迁后已自行拆除全部旧宅,并将旧宅基地交由村委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旧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任务已按要求完成的。 同时,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引导搬迁居民向中心村、小城镇集中,与村镇建设规划相衔接;解决已搬迁居民生产生活、户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及旧宅基地、山林等权属问题。受地质灾害威胁的险村、险户应进行整体搬迁,不留散户。旧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的任务为新安置点用地面积的1.5倍。旧宅基地垦复新增耕地归村或者(乡镇)集体所有。居民搬迁补助资金由乡(镇)、街道直接发放给搬迁户,并经户主签名认可;旧宅基地复垦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的,按实际新增耕地面积拨付复垦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原则上每年两次,分别为3月和9月。 资料来源: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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