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的《风景名胜区条例》出台

浏览次数:451  发布日期:2006-10-25  分类:专业领域/地质遗迹/地质遗迹和化石
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利用强化法治记者张丽华报道,我国新的《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近日出台,这是对1985年6月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的全面修订。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新条例》,强调了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对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实行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并重罚严重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违法行为。《新条例》共7章犯条,主要规定了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与管理等内容。为了科学、合理地设立风景名胜区,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维护风景名胜区内有关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新条例》明确了风景名胜区的概念、设立原则和分级。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并分别规定了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条件和程序。《新条例》强调,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新条例》强调,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去改,规定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包括风景资源评价、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游客容量等内容,详细规划就是确定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等。在规划问题上,《新条例》规定,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详细规划由建设部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细规划由省级建设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应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从和专家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应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和意见采纳的情况及未予采纳的理由,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新条例》就如何处理好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修建储存危险物品的设施和开荒、开矿等活动,并对设置、张贴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等行为作出了严格限定,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为了切实加强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有效制止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违法行为,《新条例》对风景名胜区内的有关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一是加重处罚力度。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在核心景区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行为,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万元至100万元的罚款。二是对单位违法行为和个人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法律责任。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的单位,规定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处以20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对实施的上述违法行为的个人,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三是对批准实施有关违法行为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直接负责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四是把行政处罚与承担民事责任相结合。在对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财产的违法行为规定行政外罚的同时,要求违法者承担民事责任。(2006.10.14,中国矿业报,A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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