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加强铝土矿环境保护

浏览次数:566  发布日期:2006-12-08  分类:专业领域/矿山环境地质
将建立矿山环境、土地资源破坏监测报告和监管制度记者薄云山报道,近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山西省将加强铝土矿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要求矿工企业必须履行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等义务,不达标企业将被限产或关闭。山西省要求,新建铝土矿企业要编制《铝土矿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取得采矿许可证,同时须缴纳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核心区、国家森林公园、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扩展等区域内,禁止开采铝土矿。铁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可视范围内,禁止露天开采。对于矿山地面变形问题,新建矿山必须边开采边治理,在生产期内治理率达到80%以上。“三废”防治措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及土地复垦方案等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待矿山闭坑时得到综合治理。据了解,该省将建立矿山环境、土地资源破坏监测报告和监管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政策,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将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并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偿。逾期不达标的,依法实施限产或关闭措施。(2006.11.28,中国国土资源报,1版)
附件下载:

主办: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环境监测院
版权所有:中国地质环境信息网     

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20号    联系我们: 010-83473382
-= 京ICP备05065572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08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