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156家矿企签地灾防治责任状

浏览次数:629  发布日期:2006-12-19  分类:专业领域/矿山环境地质
因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矿山企业承担治理责任为做好矿山企业地灾防治工作,严防因采矿诱发人为地灾,湖南省石门县各乡镇(区)政府、管委会与辖区内的矿山企业签订了为期三年的《石门县人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状》。日前,该县156家矿山企业均向当地政府递交了责任状,并报送一份到石门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责任状明确矿山企业要确保矿区及其周边地质环境达到如下管理目标:一是定期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矿区及周边群众的地质灾害防洽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二是矿山要明确本矿人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机构及负责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人员,保证防灾组织机构、监测巡查人员、防灾责任、防灾物资、防灾避灾预案的全面落实;三是矿山要严格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按规定缴存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专项用于本矿山采矿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治理;四是矿山要严格落实“三同时”,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做到与矿山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因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本矿山承担治理责任;五是切实严格执行汛期值班、险情巡视和灾情速报等工作制度,增强应急反应能力,对发现、发生的地质灾害,准确、及时、真实地向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按预案要求采取有效的应急治理措施;六是矿山企业在报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中,要按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及保护情况予以说明。同时规定矿山人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由所在乡镇(区)对其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并对执行该责任状的情况进行考核、奖惩。(朱  毅  毛辉勇)(2006.12.4,中国国土资源报,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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