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立法保护矿泉水资源浏览次数:533 发布日期:2007-02-25 分类:专业领域/地下水近日,吉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对矿泉水资源的勘查、评价、鉴定、开发利用、资源保护和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该《条例》是我国第一个有关矿泉水资源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矿泉水资源属性,也明确了国土资源部门对矿泉水资源管理的职责。《条例》规定,开发矿泉水资源只发采矿许可证,禁止用矿泉水资源生产纯净水等。《条例》的出台,为加强矿泉水资源开发和保护,依法规范矿泉水资源管理,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也对其他省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加强矿泉水资源管理提供了参考。(丁甲春)(2007.2.6,中国国土资源报,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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