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立法保护地质环境

浏览次数:558  发布日期:2007-06-27  分类:专业领域/环境地质/时政
人为破坏地质景观不予治理的处5万以下罚款《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草案)》近日被提请审议,辽宁的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即将拥有属于自己的地方性法规。据介绍,辽宁地质遗迹较为丰富,比较典型的有北票鸟化石以及各种地貌等景观,但目前存在随意发掘、开发和破坏等问题。而现行法律法规已不完全适应省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存在一些亟待通过立法加以规范的问题。针对破坏地质地貌景观现象,《条例(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以及海岸线的直观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矿产资源。工程建设破坏地质地貌景观的,责任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予以治理,对于逾期不治理的,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辽宁现有突发性地质灾害点350多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57处。为明确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单位,《条例(草案)》规定,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特大型、大型或者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由发生地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王 淇)(2007.6.16,地质勘查导报,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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