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浏览次数:580 发布日期:2007-09-10 分类:专业领域/地下水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受国务院委托对草案作了说明记者郭薇报道,8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说明,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受国务院委托作了说明。不能适应从严治污要求,《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势在必行周生贤在说明中指出,当前水污染物排放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面临着旧账未清完,又欠新账的局面。主要表现在: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水体污染严重。监测数据显示,2005年全国七大水系的411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有27%为劣V类水质,基本丧失使用功能;全国约112的城市市区地下水污染严重,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饮用水安全存在隐患。目前,全国113个环保重点城市的222个地表饮用水水源地,平均水质达标率只有72%。全国有3亿多农村人口存在饮用水不安全问题。部分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过高。根据最新《水资源调查评价结果》,淮河开发利用率为53%,辽河开发利用率为66%、海河开发利用率为100%,导致这些河流枯水期基本没有生态流量,大大降低了流域水体的自净能力,加剧了污染恶化的趋势。水污染事故频繁发生。据环保总局统计,2005年全国共发生水污染事故693起,占全部污染事故总量的一半左右。守法成本较高,违法成本较低。周生贤说,《水污染防治法》确立的水污染防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重点水体总量控制、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限期治理等基本制度,对防治水污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和经济规模不断扩大的形势面前,已不能适应从严治污、有效控制水污染物排放的要求,再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势在必行。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罚款拟取消上限规定为了加大水污染违法成本,增强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解决“守法成本较高,违法成本较低”的问题,修订草案在法律责任部分做了很多规定,如提高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罚款取消了上限规定等。修订草案对水污染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分为特大水污染事故、重大水污染事故、较大水污染事故和一般水污染事故四级。处罚将根据事故直接损失的百分比计算罚款。一般事故或较大水污染事故,按照20%计算罚款,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按30%计算罚款,并报请责令关闭。修订草案还规定综合运用各种行政处罚手段,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规定了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措施,同时要求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未能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定期予以公布。草案还完善了行政措施,将责令限期治理、停产整顿等行政强制权赋予环保部门。对于拒绝检查或者弄虚作假,草案规定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或行使监督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规范排污口设置为了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修订草案主要做了两方面修改:一是全面推行永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修订草案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都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二是进一步规范排污口设置,对重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加强监测。修订草案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设置排污口;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同时,修订草案还规定,建设单位在江河或者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扩大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范围。区域限批有望入法根据修订草案,水污染防治区域限批有望通过法律予以确认,从而提高其作为治理政策的地位。为加强对水污染物的源头削减和排放控制,修订草案扩大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范围,加强对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修订草案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流域或者区域内排放重点水污染物除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外,还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修订草案还细化了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同时规定了其他跨省、跨县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建立水环境信息统一发布制度为了完善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规范水环境质量监测活动,建立统一的水污染环境状况信息水环境监测的规范;由环保总局统一发布水环境状况信息;由环保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建设监测网络。(2007.8.28,中国环境报,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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