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矿山环境治理产业化

浏览次数:603  发布日期:2007-11-05  分类:专业领域/矿山环境地质
——环境地质专家余霈谈矿山环境治理和保护李桂芬矿产资源开发,一方面支撑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近几年来,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然是环境保护领域的一个薄弱环节。如何缓解矿产开采与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受到全社会的关注。日前,记者就我国矿山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矿山环境治理的投入机制等问题,采访了国土资源部老科协地质专家余霈。余霈说,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矿山环境保护是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矿山建设的加速,矿山环境污染和破坏越来越严重。谈到这里,余霈显得十分忧虑,他说,当前,如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矿山环境恶化势必进一步加剧,后果极为严重。加快制定矿山环境保护条例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基本上走的是以浪费资源和破坏环境为代价的粗放式发展路子,带来了一系列复杂的矿山环境问题。为此,我国先后制定了一些加强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在《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矿山安全法》、《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土地复垦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条文中,涉及矿山环境保护问题并作了一些规定。另外,冶金、煤炭、化工、有色、建筑等产业部门和地方政府,也制定了一些对矿山环境保护管理有关的政策性法规。但这些只有原则性的规定和要求,不够具体,不便于操作。“为适应矿山环境的严峻形势,改善和优化我国的矿山环境,当务之急是制定一部全国性、权威性、指导性、专门性的矿山环境保护法规”,余霈说。他还告诉记者,他很早就呼吁抓紧制定完成《矿山环境保护条例》,从2003年一直呼吁到今天。对此,记者也了解到,早在2005年,国家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使我国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纳入法制轨道,将起草《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余霈认为,《矿山环境保护条例》早日出台,才能使我们的矿山环境保护迈上依法行政、有规可循的新台阶。今年6月,安徽省出台《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在全国率先颁布地方性法规,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进行严格规范。对此,余霈认为,这对于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法规建设具有积极的作用。目前,我国正在修订《矿产资源法》,余霈建议,申办采矿许可证要将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纳入《矿产资源法》中,也就是在《矿产资源法》中,增加“矿山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展的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批准的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向国土资源登记的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审查合格的,方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凡未经审批或审批不合格不被批准的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负责采矿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准其办理采矿登记,不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条文规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要专款专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面临的最大难题是资金短缺,为此,国家不断加大对矿山环境治理的资金投入。2006年,中央财政拨出7.53亿元专项基金用于矿山环境治理,比2005年增加了3亿多元。2006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通知,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所有。留给地方的资金,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改善当地人民群众生活条件,并向基层、农村和社会事业倾斜。中央取得的收益,按照“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的原则,向矿产资源开发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倾斜。然而,我国历史遗留下来的废弃矿山和无矿主的老矿山,多年积累的矿山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等老问题越来越严重,欠账越来越多。余霈认为,这些废弃矿山的治理资金不能仅靠财政资金,还要以“谁投资,谁治理,谁受益”的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从而形成中央、地方、社会“三位一体”的多渠道投资方式,共同承担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的义务。对于企业治理矿山环境的资金投入,余霈介绍说,目前,我国已有10多个省(市)建立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使采矿权人履行了对正在运营的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恢复的义务,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提供了资金保证。余霈建议,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的专项资金,应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来使用。建立矿山环境管理系统“矿山环境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应该用管理环境计划的系统方法来进行”。余霈指出,建立矿山环境管理系统是把质量系统的概念运用于环境问题的环境质量保证系统,是从传统的经验管理向科学管理迈进的方法,也是一种把环境管理综合到矿山企业日常活动的系统方法。建立矿山环境管理系统是我国矿山企业与国际接轨,以更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矿山环境管理迎接国际竞争的大事。余霈说,矿业发达且重视矿山环境保护的澳大利亚等国家的矿山企业,采用矿山环境管理系统均获得了成功。他建议,我国新建矿山,必须制定符合本矿山企业实际情况的矿山环境管理系统,并切实运用实施。另外,余霈指出,推行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国际标准认证也是建立我国矿山环境管理系统的重要一环。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国际标准认证,早已成为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一张“绿色通行证”。他介绍说,目前,世界上已有20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了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国际标准认证。近些年来,我国广西平果铝业公司、山东新汶矿业集团等一批矿山企业均获得了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国际标准认证书。对于建立矿山环境管理系统的意义,余霈说,建立矿山环境管理系统有助于实现矿山企业的环境优化,创建“绿色矿山企业”。只有所有的矿山企业走上“绿色矿山”之路,我国矿产资源开发才能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最佳统一。(余霈:环境地质专家,长期从事矿区、矿山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的生产科研专业技术和技术业务管理工作,享受政府特殊津贴。)(2007.10.24,中国国土资源报,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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