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出台

浏览次数:672  发布日期:2007-11-15  分类:专业领域/地质灾害/防灾减灾
2007年11月1日正式实施(记者  谢必如)10月31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自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防治水平将进一步提高。重庆是全国四大地质灾害多发区之一,地质灾害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了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约着经济社会发展。针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严峻形势,该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7月出台了《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对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保护地质生态环境起了重要作用。在贯彻执行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过程中,该市结合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和近几年积累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方面的经验,经过反复讨论论证,十易其稿,制定了《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据介绍,日前出台的《条例》对地质灾害防治作了较详细而操作性很强的规定,分为总则、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方案、地质灾害预防、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地质灾害治理与搬迁避让、法律责任和附则等7章54条;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与突出重点等原则,在灾情分级的基础上,补充了险情分级;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中的“地质灾害易发区”细化为“极易发区、高易发区、中易发区、低易发区”等。            (2007.11.3,地质勘查导报,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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