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出台浏览次数:632 发布日期:2009-12-17 分类:专业领域/地质灾害/防灾减灾要求省政府和地灾易发区市、县政府设立地灾防治专项资金 记者李 风 王洲平报道,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防治工作责任制,加强防治专业队伍建设。 《条例》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预防、应急等经费和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治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人民政府和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如何对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条例》作了具体规定。新建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一是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国有土地租赁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前委托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作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组成部分;二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委托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改建或者扩建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委托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在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方面,《条例》规定,对村(居)民组织实施避让搬迁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搬迁安置方案,明确搬迁范围、安置地点、搬迁安置补助标准等事项。 转自国土资源网 200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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