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聚焦生态环境

浏览次数:547  发布日期:2008-03-19  分类:专业领域/环境地质/勘查
王琼杰 李  平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温家宝总理指出:“加大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力度。完善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奖惩机制。增强全社会生态文明观念,动员全体人民更加积极投身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要一代一代人持之以恒地进行下去,让我们的祖国山更绿,水更清,天更蓝。“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如何进一步促进生态环境建设,成为今年“两会”的热点话题之一。代表、委员围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纷纷建言献计。环境征税颇受关注在今年“两会”上,最先给提出的就是关于开征环境税的提案。政协会议一开幕,农工民主党中央就递交了关于开征环境税的提案,他们认为,在当前我国严峻的环境形势下,开征环境税势在必行。农工民主党中央建议说,“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也明确提出要“研究开征环境税”。当前,我国开外部环境比较成熟,建议尽快建立环境税收制度,要着力于进一步优化现行税制,充分发挥税收对环境保护的积极引导作用,利用减免税收优惠政策,继续鼓励企业治理和综合利用“三废”,减排节能;更重要的是,将主要的税收目标定位为控制污染,促进环境保护,实行“加法”征收,建立专门的环境,对排污严重,破坏环境严重的课以重税,使环境污染外部成本内在化。来自基层的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六枝特区牛场乡副乡长罗涛说,这些年不少西部资源富集区热衷开发各种矿产资源,招商引资吸引了很多老板投资矿山,可是老姓除了在矿山干些苦力活,或是在矿山周围卖小食品,得到的却是被污染的环境和被破坏的生态。我们除了有丰富的矿产资源,更有难得的青山绿水,再也不能走竭泽而渔的发展道路了。他建议,国家要增加矿山企业开发资源的成本,建立群众利益分享的保障机制。农工民主党中央提案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指出,现行价格形成机制主要考虑产品的生产成本,没有将环境资源等外部成本“内部化”,无法改变破坏环境的行为,无法激励环境治理,不能真实反映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代价。这位负责人认为,现行税制结构有必要在促进环保方面进行调整。正是环境税的缺位限制了税收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收入来源。总体上看,现行税收政策对调控企业和个人环境行为的作用有限。在采访中,一些委员认为,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有待完善。从实践情况看,现行排污收费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排污收费不具备完全的强制性,加之收费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容易出现地方政府为扩大招商引资或出于其他动机而忽视环境保护、降低环境收费项目征收标准甚至随意减免的现象。此外,由于对使用通过排污收费筹集的环保资金,缺乏有效的预算约束机制和监督考评制度,有些收费项目的资金并没有真正用于环境保护。这种“只收费,不治理”现象偏离了政策制定的目标。在“两会”上,记者了解到,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等三部门正在联手研制环境税的政策设计方案。而环保总 局也正在研究出台相关政策,争取将环境税条例纳入国务院立法清单,力争2008年底出台“环境税征收条例”。生态补偿机制备受重视对西部地区的代表、委员来说,最关注的是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全国人大代表、青海省省长宋秀岩认为,在环境治理和资源节约方面,要重点解决环境问题。要下大力气做好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加快企业污染整治,加大污水、垃圾处理、废旧资源再利用工作力度,强化各项节能减排措施,着力解决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问题,营造天蓝、水碧、空气清新的人居环境。她建议,在投入保障方面,要以国家实施生态补偿机制为契机,强化各项保障措施,优先对生态保护区禁牧搬迁牧民的教育、医疗和社保基本需求进行补偿,解决好禁牧搬迁牧民的基本生计问题。全国人大代表、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州长王玉虎认为,建立健全国家生态补偿机制既可以进一步汇集生态治理投入,又可以促进区域间的合作与协调发展,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他说,由于气候变迁和人为因素的影响,青藏高原生态退化仍然呈迅速发展趋势,西部地区生态保护与建设的任务重、难度大、问题多,需要长期治理和投入,因此,亟待建立健全国家生态补偿机制。王玉虎建议,国家在生态重点区域的生态治理与恢复、重建中,完善在建生态项目的补偿政策,针对战略性资源输出地区生态成本未能得到及时补偿的实际,实行资源输出补偿。国家还可以考虑对于三江源等重要战略生态地位的地区,设立生态环境补偿公益基金,广泛争取国内外机构、民间团体和社会各界的捐赠。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政协副主席陈万志说,环境保护上的区域不公平十分明显。西部是大江大河的源头和生态环境的天然屏障,西部地区为保护环境,一定程度地放慢了发展,而保护的成果却被发达地区无偿享用。近年来,南水北调、森林禁伐、退耕还林,发达地区均是最直接的受益者。可“谁受益谁补偿”的生态补偿问题没有得到落实。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工商联合会会长赵晓勇忧心忡忡地说:“这些年,我们注意到,一些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往往因无力赔偿而破产,而被污染的受害人和生态环境只能由政府和社会来承担。”今年“两会”上,赵晓勇委员提交的提案是《建议环境污染责任保尽快立法》。他说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就是让那些排污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由保险公司来赔偿,这个赔偿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环境污染造成生命丧失与伤害带来的经济损失;二是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第三就是环境恢复的费用。为了应对日益加剧的环境污染危机,国家环保总局在今年的2月18日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赵晓勇委员表示,这个《指导意见》只是一种工作性的指导,不具备法律效力。如果完全靠保险公司来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力度会弱一点,进度会慢一点,工作难度会很大。发展生态经济深得人心全国人大代表、南昌市市长帮宪认为,中部地区要实现真正的崛起,必须坚持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环境两条腿走路,坚持经济建设不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在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过程中,必须坚持四个原则:速度与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相统一的原则;当前与长远相统一的原则;全局和局部相统一的原则。胡宪以南昌市近年来的发展为例说,作为中部地区城市的代表,南昌发展愿望同样迫切,在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的过程中,引进项目数量频频刷新,单位能耗却大幅下降,面对扑面而来的沿海地区产业梯度转移大潮,南昌并没有洞开城门,而是选择性的吸收低耗能、少污染的产业,平均每月就有十余个项目被“拒签”。2007年,南昌市国内生产总值增长15.5%,连续7年保持两位数的高速增长,工业企业能耗和空气、水质的污染物含量却逐年下降,保持了“一流的空气、一流的水质”。全国人大代表、青海省省长宋秀岩说,今年,青海省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实施生态环境为前提,以发展生态经济为核心,在保护建设生态中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走出一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宋秀岩认为,保护生态环境是实施生态立省战略的基本前提和根本任务,发展生态经济是实施生态立省战略的重要支撑和核心。实施生态立省战略,必须从编制主体功能区划、实施生态保护建设工程、做好环境污染治理、完善投入保障机制等方面入手。要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寓资源开发于生态建设中,融产业发展于生态建设中,对现行的生产方式进行生态化改造,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以生态经济的发展壮大促进生态建设。全国人大代表,来自我国南方重要煤炭基地贵州六盘水市市长刘一民的发言中更是充满了对生态经济的关注和期盼:“化解资源开发的遗留问题的确会非常艰难,但是客观形势已经在逼迫我们,资源开发既要算‘眼前账’,更要算‘长远账’!”法规、机制建设尤为关切对生态环境的法规、制度和机制建设,代表委员表示出了极大的关切。“在不少地方,政府出于发展经济的考虑,对一些企业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不闻不问,有的甚至采取纵容的态度。”对于这种做法,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常委、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曦感到非常痛心。他在提案中呼吁:“立法克服资源环境管理中的‘政府失灵’刻不容缓”。王曦委员建议,要加强政府内部的监督和制约制度,可能过制定新法或修订《环保法》,在环境资源法律中强化行政监察制度。他特别强调,“要纠正一个观念误区,诸如管理者不会出错、政府决策不会出错,这些观念都是错误的。出错了不要紧,关键是要从立法上予以保障和规定。”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政协副主席陈万志在分析“40余部环境法律法规为什么不能完全保护人民的环境权益”时说,企业是经济利润的受益者,环境经济的承担者却是公众,二者不是同一个主体,在一些环境纠纷和诉讼中,公权拥有者在屁股坐在“利润追求者”一边,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弹性执法、差别执法屡屡发生。他建议,首先要建立一套对官员有效的约束激励制度,对那些造成重大环境事故的官员,对那些无视污染排放的官员,不管经济发展多么成功,都应该坚决追究责任。其次要完善环保法律法规,让违法者受到法律的制裁。最后要完善公众参与制度,让公民对环保不仅有参与权,可反映、可举报、可提意见,还能有决定权,形成能与巨大的环境“污染力”相抗衡的力量。长期从事环境监测和调查研究工作的全国政协委员温香彩提起环保工作时说:科学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实现生态文明,而生态建设首先需要一套规范统一的监测标准和治理体系。目前,我国环境生态脆弱,但在环境设上又是“九龙治水”,环保、水利、土地、卫生等多个部门在管,环保部门不管水,水利部门不管岸,这种割裂的管理体系降低了环保效能。因多头发布环境监测信息造成的信息混乱,不仅使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能全面准确掌握环境状况,对政府科学决策和宏观调控造成困难,而且影响了政府在社会公众中的权威和公信力。此外,目前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沿用旧的“块块管理”模式,由于受地方利益的驱动,反映环境质量和环保业绩考核时,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行政干预。她建议,国家应尽快制定专门的《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对环境监测工作、机构和数据的性质、地位与作用,环境监测的管理体制,中央与地方、中央部门之间的环境监测事务中职责与关系等做出明确规定,为依法开展环境监测提供法律保障。同时,应有专门机构承担拟订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计划,研究协调中央和地方、环保与其他部门之间的监测关系,统一环境监测技术标准,协调环境监测数据共享与发布等职责。对当前存在的“一边是环境立法爆炸,另一边却是污染与破坏加速;一边是执法权限和范围在不断扩大,另一边是违法行为层出不穷”现状,农工民主党中央认为,环保法律实施的结果不尽如人意,显然与立法、执法、守法、司法等各个环节有关系,建议完善环境监管的制度与措施,建议适应节能减排要求的环境标准、产品标准、产业标准、生态标准,完善监测体系、考核体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监管措施落实到具体的生产过程和具体的产品,实现以过程控制为核心的监管制度。                  (2008.3.8,中国矿业报,B2版)
附件下载:

主办: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环境监测院
版权所有:中国地质环境信息网     

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20号    联系我们: 010-83473382
-= 京ICP备05065572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08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