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修订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浏览次数:498 发布日期:2008-07-01 分类:专业领域/地质遗迹/地质遗迹和化石擅自开发钟乳石将处高额罚款记者陈国章报道,日前举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修正案草案对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钟乳石资源有偿使用办法的制定,侵占、破坏、擅自采集钟乳石资源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新规定。现有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应经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正案草案修改为“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征求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相应地,将该条第二款中“会同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内容删除,只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一家审批,并将审批的期限由40日改为20日。关于擅自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的法律责任,现有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警告、责令停止开发两种行政处罚措施。然而,随着近年来钟乳石洞穴不断开发,未经批准擅自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的现象大量存在,这些无序开发的行为给钟乳石资源造成了较大.的破坏,仅仅实施警告、责令停止开发这两种行政处罚措施的惩戒力度显然不够。为此,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关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的处罚金额和幅度,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五条在擅自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的法律责任中增加了“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内容。现有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钟乳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破坏或者擅自开采。”但该条例对违反第四条的行为却没有规定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可以并处罚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侵占、破坏或者擅自开采钟乳石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钟乳石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善了侵占、破坏、擅自采集钟乳石资源的法律责任。(2008.6.12,中国国土资源报,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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