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修改钟乳石保护条例

浏览次数:468  发布日期:2009-06-26  分类:专业领域/地质遗迹/地质遗迹和化石
增加责任条款,最高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李欣松报道,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原《条例》对钟乳石资源保护力度不够强。为此,自治区决定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增加了保护钟乳石资源的责任条款,以前对于盗采钟乳石最高处罚是罚款10万元,现在是追究刑事责任,加强了钟乳石保护的力度。《条例》规定,钟乳石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破坏、擅自开采或者非法经营。因铁路、公路、桥梁、机场等重大工程建设致使钟乳石洞穴中的钟乳石无法保留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定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采集人采集。采集人应当向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方可采集。因科学研究确需采集钟乳石样品的,应报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或者擅自开采钟乳石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钟乳石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自国土资源网 2009年6月25日 
附件下载:

主办: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环境监测院
版权所有:中国地质环境信息网     

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20号    联系我们: 010-83473382
-= 京ICP备05065572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08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