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发布:资源开发项目不得改变所在地生态功能

浏览次数:564  发布日期:2008-08-28  分类:专业领域/环境地质/时政
7月31日,环境保护部和中国科学院在北京联合发布了《全国生态功能区划》,明确指出,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符合生态功能区保护目标,不得造成生态功能改变。据介绍,全国生态功能区划是基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的生要决策依据。全国被划分为216个生态功能区,并划分三个等级。一级一态功能区有生态调节、产品提供与人居保障三类。其中,生态调节功能包括水源涵养、土壤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保护、洪水调蓄等功能。产品提供功能包括农产品、蓄产品、水产品和林产品。城镇人居保障功能包括都市带和城镇群功能区等。《区划》提出,经济社会发展应与生态功能区的功能定位保持一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生态功能的改变;禁止在生态功能区内建设与生态功能区定位不一致的工程和项目,对全部或部分不符合生态功能区划的新建项目,应对项目重新选址、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区划》同时指出、对国家生态安全有重大意义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涵养、土壤保持、防风固沙、蓄洪防涝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应建立国家级的生态功能保护区。对生要生态功能区,要加大国家财政投入和转移支付力度,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闻 迅)(2008.8.16,地质勘查导报,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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