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矿行政管理中的地下水与地质环境监督管理浏览次数:575 发布日期:2008-12-05 分类:专业领域/地下水——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付英、李晓妹文章:《中国地矿行政管理30年》节录第一节 地矿行政管理改革的起步(1978—1988年)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确立了全党工作转移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1979年8月,中国决定恢复地质部,各省地质局恢复了以地质部领导为主的管理模式。1982年5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决议,将地质部改名为地质矿产部,经在央批准新设立矿产开发管理局。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我国的地矿行政管理改革进入一个新阶段。初步建立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矿产资源法》及《探矿登记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暂行办法》和《矿山监督暂行办法》三个配套法规颁布实施,围绕着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初步建立了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基本制度第一,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制度,实行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统一管理……第二,实施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制度……第三,对石油、天然气和放射性矿产实施特殊的勘查开采制度……第四,加强对矿泉水资源的勘查、评价、鉴定、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地质矿产部联合轻工部、卫生部制定饮用矿泉水国家标准和标准检验方法。第五,对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由地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开始实施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略)矿产资源财产权制度产生变革改革开放以后,国务院相继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逐步建立矿产资源财产权制度……实施鼓励和规范乡镇矿业政策(略)第二节 地矿行政管理改革的推进(1988-1993年)1988年国务院实行政府机构改革,首次明确赋予地质矿产部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矿产资源综合管理、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和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四项管理职能。1988年至1993年,通过改革和法制建设的全面推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地矿行政体制总体框架模式已初具规模。基本实现矿产资源储量和地质资料档案依法管理供矿山和地下水水源地建设使用的矿产和地下水储量,依法实行全国和省(区、市)两级矿产储量委员会两级审批制;相继颁布实施勘探报告审批、矿床工业指标、已开发油气田储量、勘查规范和审批改革等储量规范;制定了83个矿种的42个勘查规范等,总结和完善了地勘规范国家标准系统;开发研制了矿产储量数据库,实现矿产储量表编制和相关统计工作管理的现代化;地质矿产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系统相继修改和制定《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一系列配套的地质资料管理规定。初步建立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制度体系(略)确立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1988年,地质矿产部组建了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司,负责地质勘查行业管理,从主动服务入手,加强宏观调控……积极落实地质环境监督管理职能围绕地质环境管理的职能,组织草拟、修订法规规章,颁发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监理单位资格和勘查设计单位资格三个管理试行办法;逐步建立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和监测站网系统,开展预测工作;重视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与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共同制定了《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及纲要》。第三节 地矿行政管理改革的深化(1993-1998年)1993年国务院改革地矿行政管理机构的领导体制,进一步强化了地质矿产部的矿产资源管理、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和地质环境保护管理等社会管理职责,同时健全与完善地质勘查的行业管理。实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完善了我国矿产资源法律体系以矿业秩序整顿和矿业振兴繁荣为指导思想,修订《矿产资源法》,颁布《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三个配套法规,维护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完善了矿业权审批登记、矿业权人资格地位和矿业权流转管理等方面的基本制度,推动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改革,标志着我国矿业管理制度改革进入实质性的推进阶段。第一,确定由国务院行使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第二,增加了勘查矿产资源要按照区块进行登记的管理制度,明确了采矿权审批和矿山企业设立审批分开的制度;在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资格和地位方面,增加了探矿、采矿的资质条件,明确了采矿权人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制度;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的制度,确认了探矿权、采矿权的财产权属性。第三,赋予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强化了地矿行政管理职能。积极探索矿产储量管理制度改革,充分发挥矿产储量管理基础性作用199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原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并入地质矿产部,1996年1月又成立全国矿产资源委员会,加强了中央政府对矿产资源的统一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继续加强矿产开发监督管理,促进矿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略)积极推进地质环境监督管理法制建设,监督管理地质环境及开发利用工作1993年10月6日,地质矿产部颁发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监理单位资格和勘查设计单位资格三个管理试行办法;发布《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开展全国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各层次地质遗迹登录工作;起草了《矿山环境保护条例》。履行地下水资源勘查、监测、评价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职责贯彻《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研究有关工作程序和要求,制定地下水年度取水计划,提出地下水超采区和禁止取水区范围,进行地下水年度用水计划和用水总结的汇总和统计分析。继续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推进地质管理体制改革地质矿产部在多年改革探索的基础上,提出地质队伍要划分为公益性和商业性两部分的改革思路,提出了队伍分体的改革方案。国务院颁发的地质矿产部“三定方案”中提出健康全与完善地质勘查的行业管理,将直属地质勘查企事业单位组建成经济实体,不再承担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实行政企、政事职责分开。颁布一系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完善地质勘查技术规范。……第四节 地矿行政管理的全面推进(1998-2008年)1998年3月,根据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精神,组建了国土资源部,原地质矿产部、原全国矿产资源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原冶金工业部、原煤炭工业部等部门和单位行使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均划入国土资源部,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给水利部。积极推行依法行政,基本建立矿产资源依法行政体系国土资源部自1998年组建以来,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向纵深发展。2005年印发了《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06-2010年)》,今年又开展了对全系统贯彻落实《规划》情况的中期检查,推动了矿产资源依法行政有序发展。第一,提高地质矿产部门干部队伍依法行政能力……第二,完善矿产资源行政立法。转变立法指导思想,加快了矿产资源法规、规章的立法步伐,提高了立法质量,积极推进矿山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勘查市场准入、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工作……第三,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确保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第四,不断完善了行政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全面提升矿产资源管理水平(略)不断完善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制度,促进矿产资源的集约、可持续利用(略)完善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制度第一,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立法和贯彻落实工作。1999年《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和2004年《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发布实施,改变了长期以来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方面无法可依的历史。各级人民政府地矿主管部门以“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为方针,开展全国地质灾害普查和重点地区地质灾害详查,全面推进群测群防预警体系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示范,实施动态监测和巡查排查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第二,全国大部分省份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力度不断加大。第三,水文地质环境地质调查评价成效显著,完成新一轮全国地下水资源评价,全方位展开环境地质调查,基本查清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现状,编制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第四,继续加强地质遗迹保护工作,通过了第一部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开展中国国家地质公园建设。全面启动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建立地质工作新体系和运行机制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土资源部延续地质矿产部地勘行业管理职能;2005年国土资源部勘查司行政管理职能调整;2006年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地勘行业管理的通知,明确任务要求;2007年落实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年度行业管理工作计划,行业管理工作在部省两级全面启动。第一,推进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第二,初步建立中央和地方公益性地质工作体系,形成全国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由中国地质调查局统一部署承担全国基础性、公益性和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工作,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基础地质工作程度进一步提高,全国特别是西部和深部矿产资源潜力的整体认识得到提高。第三,全国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体系初步形成,启动了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加大国家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制度;矿产勘查取得一系列重大发现和重要进展,建立一批新的国家级能源和重要矿产资源基地。第四,积极开展境外地质矿产勘查,国土资源部与商务部建立境外矿产资源开发部际工作机制,研究编制“走出去”开发利用国外矿产资源规划,探索建立“走出去”企业资质认证制度。(原文载2008.11.21,中国国土资源报,8版,文章题目是本网所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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