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环境监督管理的职责有哪些?

浏览次数:515  发布日期:2004-11-08  分类:规程规范/地环行政管理
     国务院赋予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监督管理的职能是:监督管理地质环境(包括区域地质环境、城市地质环境、矿山地质环境)及开发利用工作;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其具体职责是:负责拟定地质环境保护、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法规;组织编制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保护、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组织保护地质遗迹和地质灾害防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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