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厅加大自治县资源及环境管理浏览次数:541 发布日期:2009-01-16 分类:专业领域/环境地质/时政记者日前从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了解到《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为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加强矿产资源及环境管理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实施办法》规定,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大对自治县的土地开发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和保护、矿山环境治理的资金投入,在自治县取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省级分成收入全额返还自治县:在自治县取得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的省级分成收入,扣除按规定核定的评估费用后,50%返还自治县,用于自治县矿产资源勘查、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灾害防冶等项目。同时,《实施办法》还规定,国土资源部门要对通过实施小流域治理、天然林保护和水资源涵养、沙漠化治理等工程,为生态保护做出贡献的自治县给予合理补偿;省、市财政、环保部门要优先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自治县污染防治项目的建设。(徐志强)(2009.1.10,中国矿业报,B2版)
附件下载:
|
主办: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环境监测院
版权所有:中国地质环境信息网
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20号 联系我们: 010-83473382
-= 京ICP备05065572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08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