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大型以上地灾一小时内上报浏览次数:219 发布日期:2009-06-23 分类:专业领域/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省、州、县三级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为加强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避免发生重大群死群伤责任事故,结合全省地质灾害情况,青海省政府近日发布了《2009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就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如何进行应急响应作了详细规定。《预案》规定,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当地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速报省级人民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发生造成6人(含)以上死亡和失踪的中型地质灾害,当地州(地、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接到报告后6小时内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发生造成6人以下死亡和失踪的中、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当地州(地、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接到报告后1日内上报省国土资源厅。《预案》明确,出现特大、大、中、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并根据灾情或险情情况提出应急防灾减灾对策,迅速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等措施。《预案》规定,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发生后,当地县(市、区、行委)、州(地、市)和省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指挥、协调和组织应急防灾减灾职能部门责任人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防止灾害损失进一步扩大。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发生时,县(市、区、行委)、州(地、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预案》明确,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记者 康维海) 转自国土资源部网 2009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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