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全面实施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

浏览次数:542  发布日期:2009-07-09  分类:专业领域/矿山环境地质
    记者 陈国章报道,从今年6月开始,广西壮族自治区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实施《广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辖区内的6000余家矿山企业正式实施收取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 《办法》明确规定:谁开采谁治理。在广西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须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按照采矿权的审批权限负责保证金的缴纳核定工作。采矿权人缴纳保证金,不免除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义务,还要按照规定开展治理工作,使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采矿权人完成矿山地质治理工作,经有关专家验收合格后,返还保证金本息。对按照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原则完成治理的矿段,经验收合格后,根据开采年限和治理程度经审核后按照一定比例逐步返还保证金本息,但返还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已缴纳保证金总额的85%。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限期治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已缴纳的保证金本息不予返还,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等方式,组织有治理资质的单位进行治理,治理费用超过保证金(含利息)的部分仍由该采矿权人承担。《办法》还对保证金的确定、收缴、返还、转让、使用和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同时明确指出侵占挪用保证金将追究法律责任。 据广西国土资源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个《办法》的正式实施,为对矿山闭坑后的治理恢复提供了资金保障,减轻了财政的压力,同时对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促进矿山企业合理负担资源和环境成本,理顺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均起到重要作用。据介绍除实施该办法外,广西将加强探索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资机制,妥善解决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资金问题。                                                                    转自国土资源网 2009年7月8日   
附件下载:

主办: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环境监测院
版权所有:中国地质环境信息网     

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20号    联系我们: 010-83473382
-= 京ICP备05065572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08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