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浏览次数:757 发布日期:2009-10-26 分类:专业领域/矿山环境地质 王永生 2001年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在中央所得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及使用费中安排资金开展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用于支持计划经济时期及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从2001年至2008年,国土资源部共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1418个,项目涉及31个省(区、市)和能源、金属及非金属各类矿山,全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总投入达110多亿元。这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开展,取得了良好的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但由于这项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加之我国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十分复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上尚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项目资金投入渠道单一,治理工作任重道远,全国矿山地质环境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二是项目管理工作体系亟待完善,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各个环节运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如立项申报环节为多要资金而虚报夸大工程内容;治理环节地方配套资金常常跟不上,施工监管不力,只管治理而不管资源综合利用等;验收结项环节不规范、治理成果不巩固等。三是治理项目法规制度尚待健全,目前没有专门的全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办法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规范设计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预算标准等法规或标准,使得项目的立项、审查、实施、监管、验收等没能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是建设我国矿业生态文明的重要措施。2005年9月7日发布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提出要“提高矿山废物(尾矿、煤矸石、废石、煤矿瓦斯、废水等)资源化利用水平及矿山废弃地复垦水平,发展矿山废物资源化利用和废弃地复垦的产业化”,并对矿山环境保护提出了两个阶段性目标:到2010年历史遗留矿山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20%以上,新建矿山应做到边开采边复垦,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75%以上;到2015年,历史遗留矿山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45%以上,新建矿山应做到边开采边复垦,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85%以上。这给我国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提出了奋斗目标。为实现上述目标,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十分必要,在此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工作体系,加强项目管理和检查监督。建议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评价,从各个环节着手,以提高管理效率为目的,逐步解决在整个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各个问题。 第二,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投融资机制,努力吸引各种社会投资。对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投资,可以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引导和吸纳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同时,要通过完善各种相关政策尤其是收益分配机制,大力发展矿山恢复治理产业。 第三,加快治理项目法规制度建设。及时出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办法,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等技术规范的编制,努力提高各个恢复治理项目的工程质量。 第四,建立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形成治理的合力。我国矿山环境生态恢复工作涉及财政、国土资源、林业、环保、水利、农业等多个部门,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中,作为牵头单位的国土资源部门有必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在管理中的协调,形成治理的合力。 第五,加强公众参与,在项目立项、招标、治理过程以及评审验收等过程中让社会媒体、当地居民、普通公众、专家等参与,进一步提高项目实施的透明度。鉴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过程的复杂,变数较多,要建立一个努力吸纳有关科研院所的专家参与的机制,最终使得治理资金的投入真正实现解决一方、一矿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造福当地群众。 (作者单位: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 转自国土资源网 2009年10月23日
附件下载:
|
主办: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环境监测院
版权所有:中国地质环境信息网
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20号 联系我们: 010-83473382
-= 京ICP备05065572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08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