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通知要求 妥善处理矿业权实地核查中出现的问题浏览次数:645 发布日期:2009-10-30 分类:综合 本网讯 (丁全利)为进一步推进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近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正式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妥善处理核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核查工作与日常矿业权管理的衔接等。 《通知》主要内容为:妥善处理核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一是探矿权实地核查问题。从2009年7月1日起,新立探矿权登记申请和勘查范围变更申请一律提交基于1980西安坐标系测算的经纬度范围拐点坐标,仍按区块进行管理。7月1日前已设立探矿权基于1954北京坐标系测算的经纬度拐点坐标经实测后转为1980西安坐标系坐标,坐标值可以不是整15秒。普查以下探矿权(除煤炭外)可不进行实测。二是资源开发整合中涉及矿区范围调整的矿业权实地核查问题。2009年底前能批准整合方案并确定整合主体的矿山,可暂不进行实地核查,但在办理整合采矿登记时要提交经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实测的1980西安坐标系坐标。2009年底前未批准整合方案并确定整合主体的矿山,仍需按照要求进行实测。三是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坐标不一致问题的处理原则。按照“遵照历史,照顾现实,明确政策,妥善处理”的原则,按照不同性质分类处理:属于地质资料不准或技术手段落后等客观原因导致的坐标不一致问题,在不影响其他矿业权人权益的前提下,原登记管理机关可按照实际矿区范围予以变更登记;对于因矿业权人主观原因造成的坐标范围不一致问题,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为保证核查工作与日常矿业权管理顺利衔接,《通知》就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验收与矿业权登记数据库更新进行了规定:本次矿业权核查以县或测区为基本单元进行野外验收;通过验收后,对于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无误的矿业权,由矿业权人凭原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申领新许可证;对于非矿业权人主观原因造成的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有误的矿业权,原则上由矿业权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给予变更;对于一时无法处理的矿业权,暂不换证。《通知》还对实地核查工作的质量控制、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矿业权重叠检查工作提出要求。 《通知》强调,2009年年底前要完成野外实测工作。从2010年1月1日起,未完成野外实测工作的省(区、市)将暂停探矿权、采矿权统一配号。 本报:09103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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