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性工程地灾防治不容轻忽

浏览次数:515  发布日期:2010-02-23  分类:专业领域/地质灾害/防灾减灾
随着加快中西部经济发展战略、国家4万亿元投资,以及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稳步增长计划的实施,一大批基础设施工程陆续上马开工建设,这些基础设施尤以线性交通工程为主。 这些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为地域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然而由于这些工程具有“一重二大一多”的特点(一重即均为国家级或市级重点工程;二大即工程总量大、开挖土石方量大;一多即参与施工的单位多),如不加强对日常施工过程中的地质环境监管,有可能会引发一些新的地质灾害隐患,这些隐患如不能及时发现,一旦施工单位撤离,给当地政府和群众正常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一系列问题,甚至会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局。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要求,大型工程在开工建设之前均已开展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制定了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但是由于这些工程线长点多,分标段施工,参与施工的单位经常为几个或十几个,其信誉和素质也参差不齐,个别单位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擅自和当地村组签订协议,不制定科学合理的取土方案,随意开挖坡角取土,引发山体松动形成滑坡、崩塌隐患,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设施安全。 针对这种情况,大型线性工程施工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施工单位因施工不当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险情。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工程开工前,对工程所经村组的干部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使他们认识到地质灾害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切不可贪一时之利而埋下危害子孙后代的地质灾害隐患。 召集辖区内各标段项目经理会议,向他们明示按照《矿产资源法》相关规定,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地段以外采石取土是一种采矿行为,必须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制定开发利用方案(或取土方案),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基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特别是乡镇国土所,对辖区内的施工工地要加强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各类擅自违规采石取土行为,将这类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出现的地质灾害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如个别单位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未经批准擅自采石取土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对擅自采石取土引发地质灾害隐患的,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等规定,责令施工单位限期予以治理,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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