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促进资源环境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浏览次数:590  发布日期:2011-04-07  分类: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动态
为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 第559号),3月2日,国土资源部会同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环境咨询评估室召开了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研讨会。环境保护部、环保部环境影响评价中心、国土资源部规划司、中国矿业联合会、以及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等单位的领导和专家参加了本次会议。会上,国土部门相关领导和专家介绍了矿产资源规划体系,阐述了各级各类矿产资源规划的主要内容,环境保护部门专家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关键内容以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出台背景等做了介绍。与会专家一致认为除了省级单矿种矿产资源规划和各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外,其它的矿产资源规划都属于“指导性规划”,指导性规划应同时编制环境影响篇章(环境影响说明)和环境影响报告书。会议还对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编制、审查以及材料大纲等做了要求,形成了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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