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地面沉降防治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浏览次数:585  发布日期:2012-07-06  分类:地面沉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水利(水务)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水利部于2012年3月2日印发了《全国地面沉降防治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全面部署和推进地面沉降防治工作,促进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现就贯彻落实《规划》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规划》,统筹推进贯彻落实 各地要高度重视,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规划》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要全面把握《规划》的内容和要求,深刻认识地面沉降防治工作对确保重大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全面推进地面沉降防治工作。密切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理清思路,突出重点,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把《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抓紧编制省级规划,把各项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要以《规划》为指导,结合实际,编制和完善本省(区、市)地面沉降防治规划。长江三角洲、华北平原、汾渭盆地等地面沉降灾害较严重或已经显现的地区,要以《规划》为重要依据,编制本省(区、市)地面沉降防治规划。已经编制并发布实施规划的地区,要做好与《规划》的衔接和进一步修改完善工作。重点地区的各省(区、市)省级地面沉降防治规划要在2012年12月底前完成编制或修改工作。省级规划报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审查通过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地方各级相关部门在编制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时,应当包括地面沉降防治的内容,并与地面沉降防治专项规划相衔接。 三、加强协调联动,构建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 各地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区域联动、分级负责、分工明确、齐抓共管的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管理体系,确保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 地面沉降灾害严重且地区间相互影响较大的地区,应建立区域地面沉降防治联动机制,整体部署,同步推进相邻地区的地面沉降防治工作。长江三角洲、华北平原和汾渭盆地等重点地区的各省(市)应尽快建立地面沉降联防联控机制,组织协调和推进跨省(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 各地要切实履行好地面沉降防治的相关职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积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法制、地震等部门,构建地面沉降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共享平台和防灾减灾应急处置体系,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面沉降防治的有关工作。 四、加强调查监测,健全完善地面沉降监测网络 调查监测是地面沉降防治的基础工作,调查监测成果是制定防治规划和实施防治工程的科学依据,各地要根据《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把调查监测放在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重要位置切实落实安排好。长江三角洲、华北平原、汾渭盆地等主要地面沉降区,应在总结评估原有工作效果的基础上,加强重点城市和重大工程区的地面沉降调查,增建地面沉降监测站点,健全完善地面沉降监测网络,逐步实现对地面沉降的实时监控。松嫩平原、珠江三角洲、江汉-洞庭湖平原等其它地区,要根据地下水开采井布局和开采规模以及易产生地面沉降的地质条件,部署开展控制性的区域地面沉降调查,并依据地面沉降发展趋势、城市基础设施及重大工程建设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深入调查和建设必要的地面沉降监测站点,开展日常监测工作,为地面沉降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五、严格地下水资源管理,加快推进地下水超采治理 各地要按照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抓紧建立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全面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要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城市建设、矿山开采等建设项目施工和生产需要取用或疏干抽排地下水的,应严格进行水资源论证。要尽快核定并公布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深层承压地下水原则上只能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加快建设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完善地下水动态监测站网建设。 《规划》实施地区要按照地面沉降控沉要求,科学确定规划期内本地区地下水压采目标,落实年度地下水压采计划。同时,要采取综合措施,加快替代水源建设,保障压采地下水后的生活和生产用水需求。 六、统筹落实经费,建立地面沉降灾害防治工作投入保障机制 各地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394 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积极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入保障机制,根据《规划》确定的任务和本地区地面沉降灾害防治、地下水超采治理工作的实际,合理安排调查监测和超采治理等经费,并纳入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确保地面沉降防治和地下水超采治理工作的需要。 七、 加强监督检查,保障《规划》实施效果 各地要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问题,保证《规划》部署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长江三角洲、华北平原、汾渭盆地等主要地面沉降区的各省(市)国土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地区贯彻落实《规划》的进展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和水利部,其他省(区、市)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作出报告。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将定期组织对各地的《规划》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评估,并予以通报,重要情况将向国务院报告。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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