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颁布生态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579  发布日期:2012-10-15  分类:环境地质
    经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0月10日,《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生态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颁布实施。 据悉,为加强生态地质环境保护管理,防止因开发建设不当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该《办法》分为总则、审批与管理、治理与恢复、监督与奖惩、附则,共5章32条。规定凡在呼伦贝尔市管辖地域内从事与生态地质环境有关的资源开发、生产生活、工程建设等活动,必须遵照执行。 《办法》中所称生态地质环境,是指对生物系统构成重要支撑的岩石、土壤、水以及地貌,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要素。保护生态地质环境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做到谁批准谁负责,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市政府对全市辖区内的生态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生态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管理与监督。市政府与各旗市区政府签署责任协议,确保保护工作目标明确,取得实效;市政府及各旗市区政府所属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态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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