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颁布新地质环境保护办法浏览次数:576 发布日期:2010-02-01 分类:专业领域/环境地质/时政破坏地质遗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康维海、王莉报道,日前青海省政府公布了新修订的《青海省地质环境保护办法》。 《保护办法》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投资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地质环境、引发地质灾害的行为。对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此外,《保护办法》对地质环境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各单位地质环境监测与保护的责任与义务,明确了地质灾害防治原则及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职责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相关规定,还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保护办法》规定,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及地质遗迹保护设施和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自国土资源网 201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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