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矿山建设应是大力推进的事业浏览次数:572 发布日期:2012-10-27 分类:矿山地质环境 浙江省对第二批省级绿色矿山进行复查 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印发的《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近日下发了关于开展第二批省级绿色矿山复查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该通知指出,第二批省级绿色矿山复查的对象为获得第二批省级绿色矿山称号并提出复查申请的矿山企业。复查将采取矿山企业自查和省厅组织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企业自查。各有关矿山企业对照《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于今年10月15日前完成自查。第二阶段是现场检查。根据自查情况,省厅组成4个复查小组进行复查。复查时间持续到10月30日。 该通知要求,各有关矿山企业要迅速行动,对照标准,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查,并做好迎接复查的各项工作。省、市、县(市)三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上下配合,共同完成复查任务。对复查中发现属于企业层面的问题,各企业要及时整改落实到位;属于行政管理层面的问题,要进行系统分析,研究制定相关措施,进一步提升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的质量和水平。云南厅开展“矿山复绿”行动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依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矿山复绿”行动方案〉的通知》,并结合云南省实际,近期提出了该省深入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开展“矿山复绿”行动的工作要求。 云南省本次“矿山复绿”实施的区域主要包括重要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下称“三区两线”)。 此次“矿山复绿”行动的目标是全面落实《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9年~2015年)》的目标任务,健全完善监督管理制度,构建“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长效机制。计划用3年时间,集中开展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到2015年,使“三区两线”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全省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三区两线”周边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一次集中摸底调查,并在调查的基础上,建立责任档案,编制各州、市“矿山复绿”行动方案。各州、市2013年~2015年的年度“矿山复绿”行动档案表、统计表和实施方案应于今年10月30日前上报省厅地质环境处。 在此次“矿山复绿”行动的推进过程中,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吸收和引入社会资金投入矿山地环治理方面多做有益探索和实践。积极研究和制定土地、矿产、财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治理,建立“政府出资引导、优惠政策扶持、社会资金参与”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新机制。建立健全新机制规章制度,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治理投入,确保“矿山复绿”行动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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