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下发通知 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地市审批

浏览次数:568  发布日期:2013-05-01  分类:综合信息;地热矿泉水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近日下发《关于调整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审批权限的通知》,率先在全国调整地热、矿泉水采矿权行政审批权限,首次涉及国家规定的重要矿种达34个。    广东厅明确,除矿区范围跨地级以上市的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审批事项仍由省厅负责外,其他地热、矿泉水的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及储量评审备案、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备案、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备案、采矿权转让、出租等管理事项,均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为确保审批权限“转得出,接得稳”,广东厅要求,4月底前,各地要完成行政审批调整后的地热、矿泉水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省厅将对各地市级以上采矿权审批登记人员进行业务培训;5~11月,组织专家对各地进行指导,督促完成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确保权力下放到位、权力监管到位,审批登记手续进一步简化;12月,对各地审批权限下放实施情况组织检查,确保各地按照规定履行采矿权审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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