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提草案: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纳入城乡规划

浏览次数:533  发布日期:2013-06-04  分类:防灾减灾
    提交本次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的《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当纳入城乡规划。    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结合城市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场所,规划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明显应急避险标志,配备必需的供水、供电等保障设施,加强日常维护。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当纳入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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