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施行一个月后 吉林被毁地下水监测设施获赔重建浏览次数:664 发布日期:2014-10-20 分类:综合信息;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动态 8 月 24 日,吉林省通榆县 1 处被房地产开发商损毁的国家级地下水监测设施获得赔偿重建,恢复地下水监测工作正常运行。这是今年 7 月 1 日《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施行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充分发挥主体作用,监督管理和成功保护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第一起案例。 7 月 11 日,发现通榆县 1 眼深层国家级地下水监测孔信号中断后,吉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并与通榆县国土资源局取得联系。经调查,通榆县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明知建筑场地有国家级地下水监测设施的情况下,依然在开发中腾家园小区施工时进行占压,并致使地下水自动监测仪掉入监测孔中,导致这一监测设施彻底损毁,严重影响了国家级地下水监测网的正常运行。 依据《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 31 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的规定,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7 月 15 日向通榆县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商情解决通榆县国家级地下水监测设施被损毁的函”,经通榆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吉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与通榆县人们政府共同商情决定,由监测设施破坏方通榆县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吉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具体负责重建。按照 7 月 17 日签订的协议,通榆县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重建国家级地下水监测孔经费 25.50 万元。 历时 45 天,这起严重侵占损坏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事件,在《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支撑和保障下得到了圆满解决。 近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向各地(市)国土资源局下发了《关于保护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通知》,并附“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一览表”,要求各地(市)国土资源局积极配合各地质环境监测站做好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保护工作。 吉林省地质环境监测监测总站已开始对全省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开展巡查排查,并要求各地质环境分站积极与当地国土资源局取得联系,把辖区内的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分布位置报告城乡与住房建设及规划部门,建议在批复建设用地和规划选址过程中,注意保护好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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