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环境监测,开启法制新纪元 ――全国地质环境管理与监测机构热议《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施行

浏览次数:677  发布日期:2014-05-28  分类: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动态;新闻
 盼望已久的《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的部门行政法规。日前,在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组织召开的贯彻落实《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工作研讨会上,来自部分省、市国土资源厅(局)地质环境处、地质环境监测总站(院、中心)负责人就我国地质环境监测管理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新形势下地质环境监测的需求与重点工作、《地质环境管理办法》发布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以及贯彻落实的主要措施等,发表了各自的看法好建议。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正式上升为国家意志    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院长侯金武首先介绍,《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发布施行,在全国地质环境管理和地质环境监测系统产生较大的反响,召开这次研讨会旨在结合当前地质环境监测和管理工作重点以及实际需求,探讨如何更好的贯彻落实《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矿处处长王幼军认为,《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正式上升为国家意志,首先明确了各级政府编制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的义务,具有前瞻性、计划性;再是明确提出了自然地质环境监测主体和工程建设影响的监测主体,对于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院院长姚洪华非常感慨地说,自己从事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已有30多年了,取得成绩的同时也碰到了很多困难。今年,浙江省把地下水监测和地面沉降监测等指标纳入各级政府生态考核内容,主要是针对 “一把手”进行绩效考核。目前,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院已着手研究构建考核指标体系。《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出台,可以显著提高政府部门对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视程度。北京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处处长于秀治认为,《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经过多次修改后非常精炼,内容也很全面,尤其是纳入了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这一点非常重要。天津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赵增敏站长建议尽快编制统一监测保护站(点)及设施标识的标准。  广东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站长张建国说,从今年开始,广东省把地质灾害防治列入到了政府职能考核体系中,希望国家能够对地质灾害群专结合的监测工作进行整体部署,对省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指导。  河南省地质环境监测院院长庞震雷介绍了河南省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现状和需求。他说,河南省政府提出了建设“美丽河南”的新目标,特别是中原城市群和经济区的建设,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监测提出了更具体要求,环境保护更加受到重视。因此,河南省对地质环境监测的需求非常大,《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开展地质环境监测提供了可靠的法规依据和法律保障。  侯金武接着说,要充分看到目前国家对政府的业绩评价体系观念和管理方式的转变,特别是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的离任审计也纳入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内容,其中就涉及到地质环境方面的指标。因此,国家在管理方式、理念转变和相关评价指标体系的建设方面,为地质环境管理工作提供了新的机遇,尤其是东部地区需求更为迫切。因此,我们要重视水土地质环境监测和水土污染修复,这是一项非常有开拓性质的地质环境工作。    做好落实《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顶层设计    贯彻落实《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做好顶层设计是关键。  庞震雷说,一定要让社会和各级政府部门认识到《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重要性,要大力开展宣传和做好贯彻落实的顶层设计。庞震雷建议,在国家层面设计“全国地质环境监测一张网”,整体部署国家--省--市--县级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形成监测资料定期汇交机制。在省级层面,把地质环境监测纳入国土资源责任目标体系,并推进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建设的落实。大力推进监测规划编制、贯彻落实和资金保障。抓紧编制实施细则和标准规范,重视成果转化,加强综合研究,提高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撑的服务能力。  张建国建议,广东省地下水监测虽然开展了很多年,但是由于地下水开采有限,加之部门职能交叉等原因,总体重视程度还不够。建议尽量明确地下水监测职能与其他部门的区别,抓紧编制地质环境监测相关配套标准和规范。  辽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站长于振学认为,《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发布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关键是要操作好落实,就此他建议:一要明确监测对象和内容。如地质灾害监测,应该明确开展监测所对应的地质灾害规模。矿山地质环境是否纳入监测范围,要统一筹划。地下水监测方向要结合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实现转型。二是对监测经费保障要做出明确要求和规定。提出的监测规划要明确时效性和持续性。对“建设工程活动影响的地质环境监测”范围、对象及内容也要给予明确。  福建省地质环境监测中心总工程师王国民建议要从国土资源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层面大力推进《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施行力度,明确地质环境监测资质要求,加快相关规范和实施细则等配套措施的出台。  四川省地质调查院副院长成余粮在充分肯定《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重要意义的基础上,建议尽快推进地质环境监测技术和管理规范的编制,最好把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上升为一种产业推广到工程建设活动中来,建立收费标准,鼓励商业性水工环地质队伍积极参与。     新形势对地质环境监测工作提出了新的需求    就地质环境监测整体工作而言,各省、区、市对地下水监测、地质灾害监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和地质遗迹监测等需求比较高。其中,由于地下水监测开展时间较早,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但目前监测手段仍较为传统,自动化监测程度需大幅提高;地质灾害监测以群策群防为主,需要进一步加强专业监测建设;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刚刚起步,地质遗迹监测则还处于空白状态,进一步拓展地质环境监测范围和内容尤为重要。随着水土污染等新地质环境问题的凸显,监测资料和数据的公开与使用存在部门分割和职能交叉,也带来了资料汇交、发布等机制不顺畅等问题,迫切需要《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为监测工作提供指导和保障。  对此,甘肃省地质环境监测院院长黎志恒建议,对“因政府决策、防灾减灾或者公共安全等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无偿使用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的内容要进一步给出细则解释。今年兰州市发生了地下水污染事件,2008年兰州市自来水公司附近建立了储油罐,中石油委托甘肃省地质环境监测院在储油罐附近设立了地下水监测点进行定期监测,并就此签订了保密协议,这就导致发生地下水污染事件后,由于有偿委托和保密协议,导致省政府索取资料或者要求发布信息时,出现了甘肃省地质环境监测院能否无偿提供资料的问题。此外,石羊河流域分布有金山公司等大型矿山,这些矿山也委托甘肃省地质环境监测院进行地下水监测,并签订了保密协议,今后也存在能否无偿为省政府提供资料的问题。因此,最好明确哪一级政府可以无偿索取监测资料。湖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站长李贵仁建议最好能明确地质环境监测成果资料如何为社会服务和为政府所用。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处长梁世云分析了河南省对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他说,河南地下水监测已经开展了几十年,每年发布《河南省地下水环境公报》,并且与水利和环保部门交流较多,起到了积极的监督作用,需求比较强烈。地质灾害监测一直以群测群防为主,迫切需要扩大专业监测领域。河南地质遗迹(公园)资源非常丰富,目前监测工作还是空白,如何进行监测需要探索。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刚开始,今后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开展。    “工程建设活动影响地质环境监测“成关注重点    “工程建设活动影响的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这一内容成为大家关注的重点。  于秀治首先就《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中规定地质环境监测范围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她说,地质灾害监测完全属于国土资源部门职责,而在地下水监测方面,各部门职能交叉较多。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职能定位涵盖了地下水监测,但是市水务局也在进行地下水监测,而且国土资源局的监测数据最后要汇总到水务局,水务局有发布和预警的权利。因此,关于地下水监测的职能在北京的具体实施中可能不太适用。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方面,由于规定了对工程建设活动影响的地质环境监测,而矿山开采本身就包含了工程建设活动,因此“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和“工程建设活动影响的地质环境监测”两者如何区分尚需进一步明确。地质遗迹监测工作有待进一步探索。此外,“其他相关地质环境监测”的提法比较笼统,最好能够给出细则或者解释,明确监测对象或者范围。其次,针对工程建设活动影响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较难开展,不好实施,并且,“委托监测”这一条最好配以细则。再次,在监测机构方面,北京市各类地质环境监测职能分散在不同部门,机构整合非常困难,还需进一步协调。  梁世云结合河南省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提出,首先,《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了开采地下水的建设单位依法进行地下水监测,然而各单位的监测数据最终是报送到水务局,因此资料汇集和信息发布有困难。其次,河南省对于采矿单位进行地质环境监测也有规定,要求采矿单位定期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地质环境监测结果。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规模较大的矿山可以执行相关规定定期报送监测结果,但是规模小的矿山就不易执行。还有其他类型的工程建设开展监测也是比较困难的。  王幼军说,按照国土资源部门地质环境监测的以往职能,针对自然地质环境监测是没有问题的,而针对工程建设活动影响的地质环境进行监测,需要配以细则,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活动影响的涵义,并定义对何种规模的工程建设活动影响进行监测,进而增强《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实际操作性。  侯金武最后说,《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是在广泛征集了环保和水利部门的意见后形成的部门规章,对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进行了法律定位。下一步,按照大家的建议和意见,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将协助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做好顶层设计和宣传培训方案,各级地质环境监测院(站、中心)积极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充分发挥报刊、电视、报纸、网站等宣传媒体优势,集中力量开展宣传报道,营造浓厚的学习宣传氛围。针对《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内容完善条文释义,推出配套材料。为依法开展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强化地质环境监测管理,规范地质环境监测行,为《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实施提供有力支持和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下载:

主办: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环境监测院
版权所有:中国地质环境信息网     

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20号    联系我们: 010-83473382
-= 京ICP备05065572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08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