汲取“通榆县地下水设施损毁事件”教训 吉林开展地下水监测设施大排查浏览次数:586 发布日期:2014-10-20 分类:综合信息;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动态 为贯彻落实《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汲取“通榆县地下水设施损毁事件”教训(本报 9 月 10 日 1 版报道),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最近下发了《关于保护地下水监测设施的通知》,要求各地(市、州)国土资源局对照“吉林省地下水监测设施一览表”,积极配合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做好地下水监测设施的排查和保护工作。在 9 月 25 日举办的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二期培训班上,吉林省这一做法得到了宣传和推广。 7 月 11 日,吉林省通榆县 1 处国家级地下水监测设施被房地产开发商彻底损毁,严重影响了国家级地下水监测网的正常运行,后来在《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支撑和保障下得到了圆满解决 吉林省认真汲取“通榆县地下水设施损毁事件”教训,举一反三,及时召开全省地下水环境监测工作会议,省国土资源厅有关领导对《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起草背景、重要意义、适用范围等进行解读,并提出了对地下水监测设施的具体保护办法。 一是加快制定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保护相关规定,对所有地下水监测设施设置统一标识,设立警示牌。二是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与各地(市、州)监测分站联动监控地下水监测设施,明确其保护对象和责任主体。三是加强地下水监测设施的巡查排查工作,首先开展国家级地下水监测设施的巡查排查。四是制定每 2 个月巡查一次的制度,每次现场巡查后,要编制国家级地下水监测设施巡查报告。五是各地(市、州)监测分站要主动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情况,将监测设施位置列入土地、城建规划中。六是在巡查中一旦发现地下水监测设施损毁现象,及时上报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和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由国土资源执法部门协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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