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规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浏览次数:648 发布日期:2012-06-25 分类:矿山地质环境采矿权人在申请采矿许可证时,应编制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签订承诺书,并缴存保证金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日前联合出台《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缴存、管理和返还制度。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是指采矿权人预先缴存的,用于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暂存资金。保证金按照“谁发证、谁收取”的原则,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收缴。采矿权人在申请采矿许可证时,应编制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签订承诺书,并缴存保证金。 自2007年起,福建省开始试行保证金制度,至今,已收缴7亿多元,并积极引导矿山业主投入资金恢复治理矿山生态环境。“但是,矿山生态修复投入大,部分矿山业主愿意缴纳矿山保证金,却不愿承担矿山治理责任。”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负责人解释说,与以往不同,新《办法》明确了采矿权人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责任,要求做到边开采、边恢复。保证金可以分期缴纳,但不得超过6期,首次缴纳的保证金也不得少于应缴总金额的20%,且要在采矿许可证期满前一年全部缴存。 据了解,保证金的缴存数额根据采矿许可证登记的矿区面积、开采方式、影响系数等因素确定。为了使保证金更有震慑力、更合理,新《办法》一方面规定了保证金缴存下限,另一方面更细致地区分了缴存标准。根据有关规定,今后保证金应缴数额小于10万元的,将按10万元缴存;由于同一矿区露采与地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不同,将区别计算应缴金额,已恢复生态环境的矿山可剔除出应缴面积。 “收缴保证金不是目的,坚持‘快收快还、良性循环’,恢复矿山生态面貌才是本意。”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人表示,今后福建省将专门增加财政代管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专项收入”账目。如果矿山业主未履行恢复治理责任,所有保证金及利息将转入该账目,纳入年度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当地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如果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达到国家和省级规定的相关标准,则保证金及利息将在30个工作日内全部返还采矿权人。其中,分期治理的,将分批按比例返回,但余额不得少于保证金应缴存总额的20%,完成全部恢复治理后再将余额和利息全部返还;一次性治理合格的,则一次性全额返还保证金及利息。 为提升新《办法》执行力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未编制恢复治理方案、未缴存保证金且逾期不改正的,将不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甚至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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