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规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浏览次数:625 发布日期:2012-06-15 分类:矿山地质环境 “挖了一车矿,沾了一身泥,污了一条河,留下一堆碴”,这是不少人对矿山生产的印象。日前,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出台《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规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缴存、管理和返还,今后采矿人开采矿产必须边开采边恢复,减少对矿山周边生态环境的破坏。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指采矿权人预先缴存的,用于其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含水层破坏,崩塌、滑坡,地形地貌景观及生态环境破坏等预防和恢复治理的暂存资金。 据介绍,保证金按照“谁发证、谁收取”的原则,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收缴。采矿权人在申请采矿许可证时,就应编制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签订承诺书,并缴存保证金。 自2007年起,福建省就开始试行保证金制度,至今已缴纳7亿多元,引导不少矿山业主投入资金恢复矿山生态。“但是,矿山生态修复投入大,部分矿区存在宁愿缴纳矿山保证金,而不愿承担矿山修复责任的现象。”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负责人解释说,与以往不同,新《办法》明确了采矿权人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责任,要求做到边开采、边恢复,保证金可以分期缴纳,但不得超过6期,首次缴纳的保证金也不得少于应缴金总额的20%,且要在采矿许可证期满前一年全部缴存。 据了解,保证金缴存数额根据采矿许可证登记的矿区面积、开采方式、影响系数等因素确定。为了使保证金更有震慑力、更合理,新《办法》一方面规定了保证金缴存下限,另一方面更细致地区分了缴存标准。根据有关规定,今后如果保证金应缴数额小于10万元,将按10万元缴存;由于同一矿区露采与地采对生态环境影响不同,将区别计算应缴金额,已恢复生态的矿山可剔除出应缴面积。 “缴纳保证金不是目的。坚持‘快收快还、良性循环’,恢复矿山生态面貌才是其本义。”省国土资源厅该负责人表示,今后福建省将专门增加财政代管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专项收入”科目。如果矿山业主未履行恢复治理责任,所有保证金及利息将转入该账目,纳入年度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当地政府或国土部门进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 与此相反,如果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达到国家和省级规定的相关标准,则保证金及利息将在30个工作日内全部返还采矿权人。其中,分期治理的,将分批按比例返回,但余额不得少于保证金应缴存总额的20%,完成全部恢复治理后再将余额和利息全部返还;一次性治理合格的,则一次性全额返还保证金及利息。 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为增加新《办法》执行力度,今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应督促采矿权人“边开采边恢复”。如果采矿权人未编制恢复治理方案、未缴存保证金且逾期不改正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不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甚至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还矿区一片碧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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