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八项政策扶持受灾群众重建家园

浏览次数:483  发布日期:2016-08-16  分类:防灾减灾
 《福州市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近日出台,提出实行8项扶持政策,帮助今年1号台风“尼伯特”过境时受灾的群众重建家园。今年7月9日,“尼伯特”在福建省登陆,福州市出现持续暴雨天气,局部出现特大暴雨,导致闽清、永泰、闽侯、罗源、福州高新区5个县(区)63个乡镇受灾,受灾人口达20.3万,倒塌房屋9652间,直接经济损失70.56亿元。  恢复重建实施方案明确,一是提供政府补助。省政府和市政府对一般重建户分别给予每户2万元和2.5万元补助,对贫困重建户分别给予每户2.5万元和3万元补助;县政府也要安排补助资金。对受地灾威胁居民搬迁集中重建和受灾倒损房易地集中重建户,省政府给予每户1万元补助,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地灾危险性评估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二是减免规费。减免森林资源补偿费。对重建户,免收土地证书工本费、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或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收益使用。受灾农户和受地灾威胁农户搬迁后,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组织实施旧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指标可在全省范围内有偿转让,所得收益主要用于灾后重建,且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比例应不低于指标收益的60%。  四是给予造福工程搬迁补助。所有农村重建户全部列入造福工程补助范围,一般户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补助建房资金,国定、省定贫困户按造福工程相应政策执行。灾后集中重建点参照造福工程集中安置区补助政策,资金拼盘由财政、发改、交通部门按原有比例承担。  五是实行购房优惠政策。对因灾倒房、严重危房和受地灾威胁需重建住房的农户,其退出原宅基地后到所在县(市)购买住房的,除享受省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优惠政策和所在市县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对重建对象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对首次购买普通存量住房的,免收交易手续费;对重建对象购买成套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入城镇落户,其医疗、社保、教育享受城镇居民的同等政策等。  恢复重建实施方案还明确了配套设施、社会帮扶和保险理赔、建材供应和以工代赈等其他3项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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