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盘县:建设项目未评估地灾危险性不得立项浏览次数:531 发布日期:2017-04-12 分类:防灾减灾 近日,贵州省盘县政府下发通知,就建设项目地灾危险性评估事宜提出要求:各类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地灾危险性评估规定,从项目选址、规划、立项、勘查、设计、施工许可、验收等环节把好项目地质环境安全关。对应进行地灾危险性评估而未进行的,不得核发立项、规划许可等手续。 通知要求,编制地灾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采矿和在地灾易发区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时,必须按规定进行地灾危险性评估;建设用地项目地灾危险性评估,应当在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完成;规划区内地灾危险性评估,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完成;经评估确认可能引发地灾的建设工程,必须配套实施地灾治理工程;加强对农村个人建房地灾危险性评估的监管,禁止未经地灾危险性评估的切坡建房行为。 通知强调,凡应当进行地灾危险性评估的项目,未进行评估的,不得核发立项、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未按地灾危险性评估要求配套设计地灾治理工程或制定治理措施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初步设计、核发施工许可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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