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开发对环境的破坏性影响“有限”“可控”

浏览次数:487  发布日期:2017-09-25  分类:环境地质
 矿产资源开发必然会破坏环境吗?日前,北京矿产地质研究院暨中国地质调查局矿产资源绿色评价中心内蒙古赤峰有色金属基地综合地质调查项目负责人祝新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阐述了他的结论:“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的破坏是有限的,其过程可控,事后也可以通过工程措施恢复。”  这一结论的得出,得到内蒙古赤峰市有色金属基地地质环境调查子项目的一系列调查数据支撑。祝新友介绍,这一项目自2016年实施以来,已对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林西县、巴林左旗等旗县的有色金属矿山地质环境进行了调查,共调查有色金属矿山54处,其中大型矿山7处、中型矿山5处、小型矿山42处。项目组对大兴安岭西坡半干旱草原区、东坡半干旱森林草原区等不同景观区,按锡、铅、锌、银等不同矿种,大型、中型、小型等不同开发规模,生产、停产(闭坑)、在建等不同勘查开发阶段,以小流域为基本单元对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的扰动、破坏进行了详细调查,取得了多达10G的调查数据。 “对调查数据的系统分析可以发现,矿产资源开发引发的地质环境问题是有限的,更是可控的。”祝新友说,从对地形地貌破坏看,调查的54个矿区总面积134平方公里,仅占调查区国土总面积的0.45%;从矿山地质灾害看,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隐患点总面积6.7平方公里,仅为矿区总面积的5%、调查区国土总面积的0.02%。从土壤重金属污染情况看,矿业活动引起的污染范围在自然高背景范围(本底值)内。以维拉斯托—拜仁达坝地区为例,土壤重金属值高于自然高背景的面积仅为矿区总面积的4.8%,矿山主要污染源(尾矿库、选厂等)在矿区所在小流域下游1~2公里处的地下水质已达到国家三类水标准。但是,与采用了新的采选工艺(选矿废水处理与循环使用、尾矿膏体排放、尾矿库防渗处理等)的矿山相比,开采时间超过30年的老矿山对地质环境的影响范围超出了自然高背景区域,主要为2007年以前无序开发和旧采选工艺所致。  祝新友认为,目前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绝大部分是在原来“有水快流”指导思想下形成的。此外,小矿引发的地质环境问题应引起重视,目前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几乎全部分布在小矿范围内。今后,只要政府继续强化规模化开发的矿业发展之路,进一步完善法律、依法监管到位,矿山企业进一步加大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矿业对环境破坏的可控性也必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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