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记(2)浏览次数:573 发布日期:2018-05-26 分类:防灾减灾 三是多数煤矿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差。按照国家法定要求,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应该实行“谁破坏、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的基本原则,国家及省里充分考虑到国有煤矿的历史问题和现实困难,借这次综合治理,只要求煤矿企业仅承担30%的治理资金。即使如此,许多煤矿企业仍持观望态度和侥幸思想。 四是资金配套政策变化也影响了项目的按期推进。设定项目之初,省里的思路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省以下配套资金通过一次性贷款全部解决到位。但在去年6月这一政策被财政部叫停后,山西省新修订出台的政策相对较晚,客观上导致了市、县、全体企业资金难配套。 制定方案,明确职责,限定项目推进时间 为加快全市项目推进,确保完成总体任务,太原市制定了《太原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地质环境专项治理2018年度工作方案》,提前谋划和适时启动村庄搬迁后的旧房拆迁的土地复垦工作。 该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职责:各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是项目的直接责任主体,实行县(市、区)长负责制,对项目实施负总责。负责督促本级财政部门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临时占地问题和用水、用电问题;负责统计上报工作进展情况。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主动支持配合项目实施主体开展工作,为项目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级财政的配套资金,协调落实国家和省级配套资金,会同相关部门监督治理资金的使用,组织开展治理项目的内控审计和绩效管理工作。 项目实施主体是各项目的具体责任单位,对所承担项目的实施负总责。该方案还对12个国有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和5个土地复垦项目的推进时间作了明确的规定。此外,方案对各项目的责任也进行了详细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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