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做好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浏览次数:544  发布日期:2019-11-29  分类:综合信息
    为进一步做好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保护灾区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应急管理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科学合理选址。    《意见》提出,灾后重建工作要立足灾区实际,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在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基础上,科学评估、规划引领、合理选址、优化布局,严格落实灾害防范和避让要求,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得到人民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同时,要践行生态文明理念,加强自然资源保护,持续推进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意见》要求,有序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对地质灾害等次生衍生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对临时和过渡安置点、城乡居民住房和各类设施建设进行地灾危险性评估,研究提出重大地灾治理和防范措施。根据灾害损失情况、环境和资源状况、恢复重建目标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研究制定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的财税、金融、土地、社会保障、产业扶持等配套政策。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基础上,组织编制或指导地方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规划城镇体系、乡村振兴、基础设施、城乡住房、公共服务、产业发展、文物抢救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修复、防灾减灾等领域的重大项目。    根据《意见》,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完成后,灾区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得以恢复,达到或超过灾前水平,实现人口、产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自然生态系统得到修复,防灾减灾能力不断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地方经济步入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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