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

浏览次数:581  发布日期:2022-01-12  分类:综合信息
    日前,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围绕“环京津生态过渡带、坝上高原生态防护区、燕山—太行山生态涵养区、低平原生态修复区、沿海生态防护区”五大生态功能分区,聚焦重点领域,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激发市场活力,建立健全体制机制,推动生态保护修复高质量发展。

    《意见》明确了开展森林、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河湖、湿地生态保护修复,沙化土地治理修复,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修复,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城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探索发展生态产业等九个重点领域。其中,开展森林、草原生态保护修复,要针对林草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分布不均,城乡绿化美化水平相对较低,有害生物防控、外来物种入侵等问题,实施国土绿化、水土流失治理、人工商品林建设、退化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野生动植物种群保护恢复等,逐步提升森林、草原生态质量和稳定性,增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开展矿山生态保护修复,要针对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灾害隐患、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土壤环境污染等问题,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损毁土地复垦复绿、破损生态单元修复等,重建生态系统,合理开展修复后的生态化利用;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要针对海岸侵蚀严重、滨海湿地功能退化、海洋生物生境退化、有害藻华、风暴潮危害等生态问题,开展入海河口、海湾、滨海湿地、海草床、盐沼等多种典型海洋生态类型的系统保护和修复,实施岸滩修复、生境保护修复、外来入侵物种防治、生态灾害防治、海堤生态化建设、防护林体系建设和海洋保护地建设,改善海洋生态系统质量,提升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意见》提出,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通过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参与等模式,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重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以政府支出责任为主(包括责任人灭失、自然灾害造成等)的生态保护修复。在生态修复重点区域内,探索开展促进生态保护修复的产权激励机制试点,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

    同时,鼓励各地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社会资本将修复区域内的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并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以优先用于相关产业发展,节余指标可以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


 
附件下载:

主办: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环境监测院
版权所有:中国地质环境信息网     

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20号    联系我们: 010-83473382
-= 京ICP备05065572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08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