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政策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 宫莉 2023-02-21 14:08

浏览次数:623  发布日期:2023-02-21  分类:综合信息
筑牢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全面构建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体制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意见》提出,要以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布局为基础,以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等为重点,大力推进内蒙古生态保护和修复。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针对黄河流域内蒙古段、大兴安岭嫩江上游水源地、额尔古纳河流域、西辽河重要源流区、“一湖两海”、察汗淖尔及额济纳绿洲等重点湖泊与湿地生态综合治理重点区域,实施退牧还湿、退养还滩、湖泊与退化湿地修复、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水生态综合治理等,加强水土保持和污染防治,提升水源涵养能力;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针对黄河流域、乌海及其周边、阴山-大青山、大兴安岭南麓、燕山山地等地区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地,开展历史遗留矿区综合治理,实施矿区土地整治、地形地貌重塑、土壤重构和改良、林草植被恢复、受损生态廊道修复等工程,恢复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合理开展修复后的生态化利用;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入循环农林牧业、生态旅游、休闲康养、自然教育、清洁能源及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重点生态产业;发展经济林产业、新型种业和草、沙、生物质能源等特色产业,有效盘活森林资源等多种生态资产;积极发展清洁能源,参与光伏新能源基地建设;开展产品认证、生态标识、品牌建设等工作。

  《意见》强调,要完善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管理机制,保障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方案时,要明确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任务目标或核心指标、工程措施、符合规定的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后续产业发展要求等主要内容,并可依规设置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石料利用、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等若干子项目;要公开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强化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实施保障,严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竣工验收。加强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后期管护、加强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权属管理。

 
附件下载:

主办: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环境监测院
版权所有:中国地质环境信息网     

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20号    联系我们: 010-83473382
-= 京ICP备05065572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08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