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修订法律应对日益加剧的固体废物污染

浏览次数:220  发布日期:2005-01-24  分类:专业领域/城市地质

 

12月29日闭会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高票通过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这部法律将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此举有望改善我国日益加剧的固体废物污染问题。

我国1995年10月通过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3年5~6月间对该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2004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毛如柏说:“鼓励固体废物的循环利用,全面落实污染者责任是这次修改的重要原则。”他说,草案在维护法制统一的基础上兼顾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在强化行政管理的同时尽可能采用市场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根据修订后的法律,“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负责的原则”,同时明确“产品的制造者、进口者、销售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原法律对生产过程中的污染防治责任规定比较全面,而对使用后的产品和包装的回收利用及处置责任基本没有涉及。修订后的法律补充了有关生产者延伸责任的要求,规定“国家对部分产品、包装施行强制回收制度,具体目录及回收办法,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历史遗留废物的处置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一大难题,修订后的“固废法”明确了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转让、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的具体责任。

环境保护法律执行过程中的突出问题是:一些长期产生污染且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单位拒不改正,有关政府部门因种种原因没有采取有力措施制止其违法行为。为此,修订后的法律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明确规定了要追究有关监督管理人员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为了与新的“外贸法”相适应,修订后的法律将进口固体废物按照资源化程度和环境风险高低分别制定目录,实行分类管理,增加了对争议的解决程序,还针对非法进口固体废物增加了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针对当前存在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不足、长期贮存不处置、应急措施力度不够等问题,修订后的法律增加了有关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贮存时间的限制、应急手段、维护资金等具体条款,还将危险废物的利用也纳入了经营许可的管理范围。

据统计,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体积的30%是由各种包装物构成的,许多国家都对此有相应的控制措施。为此,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订有关标准,限制过度包装。

针对农村固体废物污染日益严重的问题,修订后的法律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现实,对农村和农业固体废物污染问题做出了原则规定,并明确“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

“在强化行政处罚的同时,我们也意识到完全依靠行政手段很难达到彻底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目的。”毛如柏说,更加重要的途径是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大大提高违法成本。

为此,修订后的法律针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最常见的受污染者没有能力起诉以及举证困难等问题,增加了举证责任倒置、诉讼代理、诉讼费减免等规定。

        (12311—H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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