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公布 宫莉 2024-05-21 09:31

浏览次数:172  发布日期:2024-05-22  分类:综合信息
今年7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源部近日正式对外发布《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矿业权人诚信自律,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办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30条,主要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填报、公示、核查、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和矿业权人异常名录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办法》明确,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应当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按照“谁产生,谁填报”的原则,由矿业权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中负责填报,并依照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公示。

《办法》明确和规范了严重失信主体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管理措施等。将严重失信主体的认定标准聚焦在未履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法定义务并且已经依法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并明确了9种依法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对严重失信主体认定程序作了严格规范,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应当遵守事前告知、听取陈述与申辩、作出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等程序,充分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明确对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矿业权人可以采取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参与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时的不利考量因素等措施,期限为3年。

同时,《办法》调整和完善了列入异常名录的情形和标准。不再将列入异常名录作为严重失信主体认定的前提,并规定了两类列入异常名录的情形,即未按规定履行勘查开采信息填报公示义务和未达到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轻微失信行为。其中,矿业权人漏填、错填勘查开采信息,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可以不列入异常名录。对列入异常名录的矿业权人,可以采取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重点审查等措施。

《办法》还明确了信用修复机制,矿业权人积极进行整改、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申请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异常名录,并解除相关措施。

为使《办法》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自然资源部将着重完善配套制度,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和标准规范,在管理职责分工、勘查开采信息填报公示要求、实地核查工作程序等方面进一步细化规定,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做好宣传和培训,通过政策解读、组织培训、会议研讨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持续提升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效能,深化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改革和信用体系建设,切实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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